网站首页>协会介绍>收取会费

收取会费


  (一)重庆市药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
  为规范会费的收取、使用和管理,保障协会各项业务工作正常进行,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《重庆市药师协会章程》,结合我会实际情况,特制定重庆市药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。
一、会费收取标准
  (一)、个人会员:50元/年;
  (二)、单位会员:
  1、 副会长单位会员:10000元/年;
  2、 常务理事单位会员:5000元/年;
  3、 理事单位会员:2000元/年;
二、会费缴纳时间和方式
  1、 单位会员(含副会长单位、常务理事单位、理事单位、其它会员单位)按年度缴纳会费,应在每年3月31日前一次性缴齐本年度会费。
  2、 新单位会员,应自协会批准入会三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当年会费;其中当年7月1日之前被批准入会的,按年度会费标准全额缴纳,当年7月1日(含)后被批准入会的,按年度会费标准的50%缴纳。
  3、 个人会员应按规定缴纳会费。对于无故一年不缴纳会费的会员,视为自动退会。
  4、 缴纳方式为支票、现金或汇入协会账户。
三、会费开支范围
  1、 秘书处办公费用;
  2、 组织举办会议、活动,学术交流、人才交流、专业咨询等;
  3、 编印刊物、资料等费用;
  4、 其他应支出的费用。
四、会费管理
  1、 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收取标准和收取时间收取会费。
  2、 会费由协会秘书处负责收取,要为缴纳者开具市财政局印制的《重庆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》。
  3、 会费的收取和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和财务纪律,接受上级部门监督。每年提交审计部门审计,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,定期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,并在年检时填报会费收支情况。同时通过网站等渠道,公示会费标准,接受社会监督。
五、附则
  本办法由第三届理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。本办法经2018年6月28日第三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实施,并在30日内报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备案。

(二)收取标准
  经2018年6月28日重庆药师协会第三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,一致表决通过,重庆市药师协会个人会员,单位会员会费收取标准。
一 会费收取标准
  (一) 个人会员:50元/年
  (二) 单位会员:
  1、 副会长单位会员:10000元/年
  2、 常务理事单位会员:5000元/年
  3、 理事单位会员:2000元/年